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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江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办公室   编辑: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的教学管理模式,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更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学分绩点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是衡量学业完成“量”的情况,与所授课时相对应,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相应的总学分才能取得毕业资格;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的重要依据,与成绩和课程学分相对应,学生必须达到相应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才能取得学位资格。
二、课程成绩的评定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学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按照教学大纲的考核规定分三类评定:
    (一)百分制评定;
    (二)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评定;
    (三)合格、不合格二级制评定。
    原则上一个教学班的考核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一门课程考核成绩优秀率(90分以上)和不及格率((60分以下)均不应超过20%。如果确因考试题型设置及难度等原因造成成绩偏离正态分布的,由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允许对成绩统一进行标准化处理,相关成绩处理办法的说明及审批材料应与试卷一同存档。
    素质教育课程(含军事理论)、公共选修课程和公共体育课程等统一采用二级制评定课程考核成绩。实行二级制成绩考核的课程不纳人学分绩点计算。
    经学校组织选拔的赴国(境)外(含港澳台)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所修课程成绩,按《江南大学与国(境)外校际交换学生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江大校办〔2010] 20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成绩绩点的计算
    (一)百分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
对于任课教师所授教学班的学生成绩小于60分者,对应成绩绩点为0;大于等于60分者,按名次比例(即名次一及格人数X 100%)转化为成绩绩点,转化关系为:
名次比例(X)
X≤10%
X≤20%
X≤30%
X≤40%
X≤50%
X≤60%
X≤70%
X≤80%
X≤90%
X≤100%
补考通过
对应成绩绩点
4.0
3.8
3.4
3.0
2.7
2.4
2.0
1.7
1.4
1.2
1.0
(二)五级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
┌──────┬──┬──┬──┬──┬───┬────┐
│课程考核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补考通过│
├──────┼──┼──┼──┼──┼───┼────┤
│对应成绩绩点│4. 0 │3. 4 │2. 8 │2. 0 │0     │1. 0     │
└──────┴──┴──┴──┴──┴───┴────┘
四、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成绩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绩点。即: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X该课程成绩绩点。
五、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GPA)=(艺每门课程的学
分绩点)一(艺每门课程学分)。
六、平均学分绩点的利用
平均学分绩点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计算。每学期或学年结束后,按照成绩考核与绩点测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籍管理、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据。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者将实施学分绩点奖励,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自2011级本科生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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