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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无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办公室   编辑:办公室

一、总则
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促使教师不断地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不合格)的,不能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与管理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考核方式
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教学计划规定,不得随意变动。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以闭卷笔试为主,采用开卷、口试、论文等形式,须经院(系)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和通知学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原则上不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或实习报告、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操作技能及平时的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核成绩。
三、课程考核命题
第五条课程考核命题必须坚持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的深度、广度和份量要适当,要以能反映学生对“三基”掌握的程度为主,也要适当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与创造能力。公共基础课程的命题,深广度应力求与重点大学同类专业有可比性;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命题深广度要求达到或高于国内同类专业。
第六条考试课程要逐步实行教考分离,由教研室组织专门小组集体命题和定出评分标准。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一般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
第七条期末考核范围必须覆盖全学期的教学内容。在命题时应拟定试题范围、要求、份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由教务处随机抽取期末试卷并保存补考试卷。
第八条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也不得从一本附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超过试卷总量50%的题目组成试卷。
第九条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一般不再进行集体辅导,只作个别答疑。教研室应建立教师轮流值班答疑制度。
第十条教务处或开课院(系)应不定期地对学位课程进行检测,检测课程由教务处或开课院(系)组织命题。
第十一条试卷是教务管理和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依据,应强化试卷的规范性要求,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一)试卷必须使用规定的命题纸,并用黑色笔誊写或打印,字迹清楚、图形准确,防止漏页、漏题。
(二)印制试卷要填写《试卷承印流转单》,提前十天送指定的印刷厂(点)。
(三)指定专人到印刷厂(点)签领并保管试卷。
(四)试卷流转过程中,切实在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果出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考核时间
第十三条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在学期末的考试周内进行,校管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院管课程由各院(系)安排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考查课在考试周前随课结束,由任课教师按校历确定考核时间后,提前一周报学生所在院(系)备查。
第十五条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核。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核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考核(包括补考)日程一经确定公布后,不得随意变动。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2—2?5小时(应事先决定),考核中途不得随意延长时间。平时测验一股不超过1小时。
第十七条非教务处安排或备案的考核(含补考),其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五、成绩评定及记载
第十八条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由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一般不少于30%。含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占一定比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各部分的比例,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第十九条教务处组织的检测课程,其考核成绩按考试卷面实得成绩记分,不再与平时成绩总评。
第二十条考查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优秀:掌握课程要求,内容全面,正确,概念清晰、明确,有较强的灵活运用能力,或有某些创见,没有或只偶尔有个别非原则性错误。
良好:能掌握课程要求,内容基本正确,概念清楚。有一定的灵活运用能力,有少量非原则性错误。
中等: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内容基本正确,灵活运用能力一般,非原则性错误不超过考核内容的四分之一。
及格: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灵活运用能力较差,非原则性错误占考核内容的三分之一左右。
不及格:不能掌握课程的基本要求,基本概念不清,主要内容错误。
第二十一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比照关系:90—100分相当“优秀”;80—89分相当“良好”;70—79分相当“中等”;60—69分相当“及格”;59分以下相当“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有些课程也可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由院(系)决定。
第二十三条考核成绩记载方法
(一)及格(60分)及以上成绩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及格(60分)以下成绩用红墨水填写。
(二)补考成绩注明“补考”字样,并将补考前不及格成绩用红墨水同时记入备查;补考成绩按考试卷面实得成绩记,最高记为70分,不再与平时成绩总评。
(三)旷考、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者注明“旷考”、“作弊”、“取消”,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旷考者,注明“旷考”,取消考试资格者,考核成绩记为“0”;
(五)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注明“取消”,考核成绩记为“0”;
(六)缺做该课程实验超过1/3者或同一课程发现2次抄袭作业(含实验报告),经警告仍有发生者,注明“取消”,考核成绩记为“0”。
第二十四条考查课程的成绩应于考试周前送达有关院(系)教务员和上网录入,考试课程于考试后一周内(最后一门课在考试后三天内)送达有关院(系)教务员和上网录入。原始学生成绩单与江南大学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交院(系)统一保管。在学生毕业前,打印《学生成绩卡》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院(系)应认真组织复查评定后的考核成绩(必要时教务处组织复查或抽查),成绩录入后第一周内为学生上网查询复议时间,如学生对考卷评分提出异议和复查请,学生所在院系经审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核卷的,可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班主任应将每学年的考核成绩登人《学生学业成绩册》,于暑假前寄给学生家长。学生在下学年开学报到注册时,应将家长签署意见后的《学生学业成绩册》交还给班主任。
第二十七条素质学分记载
(一)学生参加学校的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科技成果奖励、文体竞赛活动的素质学分,由指导教师根据《江南大学本科生素质学分实施细则》评定成绩,报教务科认定后,可录入成绩。
(二)同一学年、同一项目只记最高分值,不累加得分。
(三)院(系)认定的素质教育活动内容或项目,须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后方可记录。
(四)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计6学分。
(五)参加学术讲座8次计1学分。
(六)每门公共选修课计1?5学分。
第二十八条公共外语课的成绩评定方法
(一)公共外语分为四级(一、二、三、四级)。都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分;
(二)公共外语实行分级教学。从起点级别开始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起点级别前各级别的成绩记为通过;
(三)公共外语各级之间不能覆盖。取得低一级的学分后才能修高一级。
第二十九条公共体育课考核办法
(一)期末考核成绩,按理论课、实践课、达标成绩、出勤情况及课内外体育锻炼的表现(采用附加分和倒扣分)进行综合评定。
(二)凡进校前已有残疾的学生,其体育不能免修,特殊情况者可参加保健课学习。其成绩主要以体育成绩及身体健康状况来加以评定,最高不超过70分。
(三)凡入校后患有慢性疾病及突发性伤害造成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院(系)及体育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保健课,其最高成绩不超过70分。学生在下学期的第一周内,须到校医院进行复查,身体健康状况合格者,应回原班级上课,不合格者可继续上保健课。
(四)健康状况良好,身体形态较胖、偏瘦者,不宜完成某个运动项目的学习,可由教师指定某个项目来代测。但该项目不能是已学习过的重复项目,且必须是经教师指导过的项目。该生该学期成绩最高不超过85分。一学期只能有一个项目作为代测项目。
(五)体育课缺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体育课的考核,该学期成绩作零分处理,必须重修。
(六)体育成绩不及格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再不及格,作为积欠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七)早锻炼没有达到规定的次数,体育成绩作55分处理。在下一学期规定的补考时间内,男生须补考5000米,女生补考3000米。
第三十条校运动员成绩评定办法
(一)校运动员是指通过体育特招(加分)和在校内选拔出来的,经体育系认定并经教务处备案的体育尖子。学生一旦进入校运动队,就必须参加训练和代表学校比赛。
1.体育成绩的评定
学生运动员只要能坚持正常的训练和比赛,可免上体育课。其体育成绩以训练次数和比赛成绩,由教练员评定。
2.文化成绩的评定
学生运动员因训练和比赛,会耽误一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也会受到影响。学生所在院(系)应关注运动员的学习情况,因比赛脱课,应安排教师给予补课。
学生运动员在比赛期间正值期中或期末考试,如值期中考试可免考,期末总评时期中成绩不参评;如值期末考试,不得免考,可作缓考处理,考试不及格者,可加5分,加分后仍不及格作不及格处理,以后补考不再享受加分条件。
学生运动员在一学期中,累计两门功课不及格,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体育系,体育系将劝其退出校运动队。学生参加比赛应由体育系开出通知单到有关院(系),该生比赛期间应作公假处理。
学生运动员文化考试不及格可有两门课程各加5分来评定该课程成绩。在评选单项奖时可加5分参评。
高水平运动员是按教育部和省招办的有关规定正式录取的学生运动员,其文化课成绩不及格时,可根据其参加训练的时间和比赛成绩乘以不大于1?3的系数,但一般课程,最多不超过60分,学位课成绩,最多不超过70分。
六、补考、缓考、重修与免修考试
第三十一条期末考核结束后,由学生所在院(系)审定补考资格,并将结果通知需要补考的学生及任课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该课程重修:
(一)因缺课、缺作业、旷考取消考核资格,考核成绩作“0”分计的;
(二)期末考核作弊者,或期中考核作弊,期末考核总评不及格的。
(三)期中考核作弊受处分,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第三十二条补考组织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归口。正常补考时间由每学年校历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事先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所在院(系)的院长(系主任)批准和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
第三十四条期末考核缓考者,在统一补考时间内参加考核,缓考课程的原期中、平时成绩、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等,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综合计入考核成绩。
第三十五条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修:
(一)必修课、限选课及期末进行考核的实验课,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缓考不及格的;
(三)取消期末考核课程资格的;
(四)无补考资格的;
(五)按平时成绩考核评定的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予补考)不及格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重修可跟班重修或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重修课程考核原则上不单独命题考核,随期末考核同时进行。学校未能安排重修的课程在进行毕业学年前学分审核时,应提供一次补考的机会。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免修考试(除体育、政治理论、军训、实验、实践性环节)应在开学第一周内,或上一年级课程考试前两周,向所在院(系)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九条免修考核由教务处安排,一般随期末考核或补考一起进行。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考查课达中等)以上,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允许免修。
七、试卷分析与存档
第四十条课程考核后的成绩分析和试卷分析对检查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考试课程成绩分析表》;教研室应于期末或下学期第一周内,组织教师从教与学两方面分析考核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馈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教务处、各院(系)主管领导应组织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了解教、学生两方面的情况。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试卷档案。按照课程归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开课院(系)负责保管课程考试卷。试卷存档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江南大学试卷存档袋。试卷存档袋中的内容包括:期末考试试卷的原稿或空白卷;学生的考试卷;考试课程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课程成绩分析表;期末考试成绩单。
(二)期末考试卷保存到学生离校后三年(典型试卷应留样长期保管,作为建立试题库的资料)。
(三)《江南大学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由院(系)统一保管。
八、考试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守则:
(一)必须在考试前作好各项应考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学生证、应用文具以及上厕所等),按规定时间准时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论处。
(二)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三)进入考场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变动座位。
(四)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手册等资料及草稿纸。
(五)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凡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
(六)考试过程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入考场。
(七)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八)考试中不准互相谈话、左顾右盼;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文具及计算器。
(九)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十)保持考场肃静,按时交卷,交卷前要清理草稿纸等物。
(十一)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谈话、喧哗。
(十二)不交卷自行离开考场者,以“旷考”论处。
(十三)到时拒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应拒绝收卷,该门课程成绩作“0”分处理。
(十四)严禁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考试作弊行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和扰乱考核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核有关的笔记、资料及自带的草稿纸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的;
(二)不按规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和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而拒绝出示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考核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及开卷考核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核的资料的;
(七)以语言或文字方式互相传递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信息或互对答案的;
(八)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找他人代考和代他人考核者,包括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二)交换试卷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的;
(三)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盗窃试卷和窃取考试机密的;
(五)使用通讯工具接受、发送、查看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六)其他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第四十五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核工作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考生有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考试严重作弊和扰乱考核工作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考试严重作弊和扰乱考核工作者,教务处将上述情况当天通报全校,学生本人要在班级作检查,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按《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生用作弊手段获得的考试成绩,及因此取得的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取消电子注册资格。
第四十九条考生如违反考场规则、作弊或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监考教师有权立即没收考卷,对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签名后随同违纪、作弊证据一起送交教务处。同时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对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理取闹者,可以通知相关院(系)或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五十条本细则2005年7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自2005年9月起执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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